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中共灵台县委政法委员会、灵台县人民法院、灵台县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及工作地点
计划在全县范围内为县综治中心和各乡镇、城市社区综治中心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18名,其中为县综治中心选聘4名,为各乡镇及县城市社区社综治中心各选聘1名。
二、工作职责
1.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并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2.配合乡镇(城市社区)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3.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4.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5.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及时反映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情况;
6.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7.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组织纪律性与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违纪记录,为人公道正派,品行端正;
3.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4.热心公益,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说公断直,善于沟通交流,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5.年龄在40岁至65岁,身体健康,能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6.具有灵台县户籍或者在灵台县居住满一年以上;
7.能使用电脑、智能手机;
8.遵守县乡日常考勤制度,服从工作调配。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的,优先招聘:
1.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退休的政法干警、司法人员、仲裁员或公证员等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
2.具有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员;
3.具有街道、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工作经历或具有教育工作、医疗工作、社会工作、妇女儿童工作等经历的;
4.曾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5.曾担任人民调解员、法院特邀调解员或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
(三)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及享受财政津贴补贴的人员;
3.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
5.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1.工资待遇包括基本报酬和案件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调解成功案件按照“一案一补”标准分别按照100-4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2.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限为1年,工作能力突出、调解成效明显的优秀调解员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3.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与聘用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4年1月12日至1月19日(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二)报名地点:灵台县综治中心(电商大厦一楼大厅)及各乡镇、县城市社区综治中心(具体联系人附后)。
(三)报名方式:现场提供报名材料,包括《灵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相关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的资料。
(四)地域要求:报名进驻灵台县综治中心及县城市社区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员要求现居住地在灵台县县城;报名进驻乡镇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员要求现居住地在所辖乡镇。
六、招聘程序
由各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采取资格核对、面试考核、审查确认等程序进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灵台县委政法委员会、灵台县人民法院、灵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灵台县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