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知识之抢夺罪

2026-07-01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 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中国古代四大美女

  

  我们经常用“沉鱼落雁之容,闭花羞月之貌”形容女子容貌娇艳美丽,其实这句话涉及了西施浣纱、昭君出塞、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这四个故事,主人公分别是西施、王昭君、貂蝉、杨玉环这四位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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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施

 

  西施,姓施名夷光,春秋战国时期越国人。西施五官端正,相貌过人。相传,她在河边浣纱时,美丽的脸庞映在清澈的河水里,鱼儿看见之后,太过于痴迷而导致忘记游,从而沉到河底,所以西施有了“沉鱼”这个称呼。当时,吴国大败越国之后,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图谋复仇,复兴国家。当时宰相范蠡建议,选取一名才女送给吴王,让其沉溺女色,不理朝政,从而报灭国之仇。在国难当头之际,西施忍辱负重,以身救国,被献给吴王夫差,成为夫差最宠的妃子。吴国灭亡后,范蠡便带西施于七月七日隐姓埋名,泛舟于五湖之间,老百姓为了表示对西施的敬爱,于七月七日用荆树叶浸水洗发,以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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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昭君

 

  王昭君,姓王名嫱,西汉时期人。原为汉宫宫女,从小长得艳若桃花,聪明伶俐。公元前33年,作为汉朝属国的南匈奴首领呼韩邪入长安朝觐天子,以尽藩臣之礼,并请求作为大汉的女婿。昭君听说之后,果断毛遂自荐。汉元帝同意了,遂将昭君赐给呼韩邪。在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里,昭君告别了故土,登程北去。一路上,马嘶雁鸣,悲切之感,使她心绪难平。她在坐骑之上,拨动琴弦,奏起悲壮的离别之曲。南飞的大雁听到这悦耳的琴声,看到骑在马上的这个美丽女子,忘记摆动翅膀,跌落地下。从此,昭君就得来“落雁”的代称。她到匈奴后,被封为“宁胡阏氏”,象征她将给匈奴带来和平、安宁和兴旺。后来呼韩邪单于在西汉的支持下控制了匈奴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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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貂蝉

 

  貂蝉,又名任氏、任红昌,东汉末年司徒王允的歌女,国色天香,有倾国倾城之貌。相传貂蝉在后花园拜月时,忽然轻风吹来,浮云遮住了皎洁的明月。王允瞧见之后到处宣扬貂蝉长得如何漂亮,说和月亮比美,月亮都比不过,都躲在云彩后面。因此,貂蝉被人们称为“闭月”。汉末,朝廷被奸臣董卓所操纵,王允眼看董卓将篡夺东汉王朝,设下连环计。先把貂蝉暗地里许给吕布,再明把貂蝉献给董卓。从此以后,貂蝉周旋于二人之间,挑拨两人关系,引起两人互相猜忌。最终说服吕布,铲掉了董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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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杨玉环

 

  杨玉环,唐玄宗李隆基的贵妃。杨氏姿质丰艳,善歌舞,通音律,唐代宫廷音乐家、歌舞家,其音乐才华在历代后妃中鲜见。相传,杨玉环刚入宫时,因为见不到君王,整天愁眉不展。一天和宫女们在花园里赏花时,不小心碰到了含羞草,含羞草叶子立马卷起来了。宫女们以为含羞草看见了杨玉环的美貌,自惭形秽,都低下了头,便称她为“羞花”。唐玄宗听到这个消息后,特意召见,封为贵妃。从此以后,“羞花”也就成了杨贵妃的雅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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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选)中国古代“四大美女”有沉鱼美誉的是( )

 

  A.王昭君   B.赵飞燕   C.西施   D.貂蝉

 

  【答案】C。解析:西施有沉鱼的美誉。故本题答案为C。

 
刑法知识之抢夺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抢夺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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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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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三、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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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与抢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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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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